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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災害發生後,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區(鄉、鎮、市)公所會同里(村)長、里(村)幹事,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察機關、工務單位指派人員,協助確認災害造成死亡、失蹤或重傷之情事。
備妥相關文件:火災證明書、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、受災相片、戶籍謄本、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等。
更新日期:112-1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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